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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 二倍工资“碰瓷”,如何应对?

来源:高港就业人才网 时间:2018-03-19 作者:高港就业人才网 浏览量: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条款引发了大量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官司。有的是用人单位不知道这一法律规定,或者因为管理不规范而没有签订。以前是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这一规定出来之后,就变成了用人单位拿着劳动合同追着要求劳动者签订。


本人在担任劳动仲裁员期间,曾审理一起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案例,用人单位在庭审时说:“我们怎么就没有听说过还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呢?”对此,我只能无奈地告诉他:“你至少应当有一个律师朋友。你回去翻一下书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有规定。”可见,不学法还不服输的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的。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转化为刑事犯罪的,还是比较少见,但是,关于二倍工资的案例,完全具备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犯罪的可能性。


本文收集到两个因为主张二倍工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案例一,盗取劳动合同,离职保安被逮捕


朱某、王某系某公司保安人员,二人于2013年提出离职后,分别向无锡市南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各4万元。仲裁委支持了朱某的申请理由,裁决公司向其支付4万元。但对王某的申请未作出裁决。公司因不服裁决,将朱某告上法院。


王某因仲裁机构未作出裁决而提起诉讼。公司称全体员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在二人提出离职当日,人事主管去取劳动合同时,突然发现二人的劳动合同不翼而飞了,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司方认为,朱某、王某二人在明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纸质合同丢失的情况下,仍至仲裁机构要求双倍工资赔偿,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怀疑合同被二人偷走的,而保安身份为二人偷盗行为做了最佳掩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发现朱、王二人确有先行盗窃后诈骗双倍劳动报酬的嫌疑。2013年11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朱某、王某二人逮捕。


案例二,夫妻在劳动合同仿造签名骗取二倍工资


检察院认为,2015年7月1日、7月6日,被告人时兴平、毛士元先后进入浙江亨达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公司)工作。同年7月13日,亨达公司与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签订劳动合同时,二人以需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为由未当场签署,后伪造笔迹签署劳动合同并交给公司。


同年9月24日,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离职,并于同年10月16日以亨达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该公司赔偿二倍工资。


经劳动仲裁委、法院认定,亨达公司未与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签署劳动合同。后亨达公司向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分别赔偿9100元、8092元。


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进入温州圣蓝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蓝公司)工作。同年10月16日15时许,圣蓝公司与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签订劳动合同时,二人以需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为由未当场签署,后伪造笔迹签署劳动合同并交给公司。2016年9月底,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离职,并于同年10月17日以圣蓝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该公司赔偿二倍工资51257.71元、41711.69元,后因案发而未得逞。


对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被移送起诉,法院在(2017)浙0304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结伙在劳动合同上伪造不是其所写的签名,再以被害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获取二倍工资;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的上述行为是结伙以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致使劳动仲裁委等机关基于错误认识而运用法律强制措施将被害单位的财物交付给被告人,数额较大,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有关本案不符合诈骗罪构罪要件的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犯罪金额等实际情况,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士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被告人时兴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三、责令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7192元返还被害单位浙江亨达光学有限公司。


什么是诈骗罪?这里给大家脑补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此案,有人认为,逻辑上有较大可能性,但刑事案例审判是确定性原则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与民事案例的高度概然性不一样。本案如果没有物证或者嫌疑人连续稳定口供自证,应当属于疑罪从无。本人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认定两人构成诈骗罪的刑事犯罪,并无不当之处。


本人仔细研读了判决书,发现了一个法律事实,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两名劳动者是夫妻关系,先后共同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至少两家用人单位提出了二倍工资差额的索赔。第一单案子,两人在2015年10月16日以亨达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最后获成功,获得赔付款9100元、8092元。第二单案子,两人于2015年10月16日15时许入职圣蓝公司时,又采取相同的手法,即在劳动合同上伪造签名。因案发而未获赔。也就是说,在向第一家用人单位提出索赔并劳动仲裁立案的当天,两人又在第二家用人单位采取同样的手法。


【实操提示】


为此,陈伟律师提醒大家: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或者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现场监督很重要,应当核实劳动者的身份,并要求其本人签字,最好是加按本人的指印;


三、劳动合同应当妥善保管,不建议由劳动者本人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而应当采取分隔保管的方式;


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五、劳动者不要意图通过盗取劳动合同、仿造签名等方式,去骗取二倍工资差额,否则后果很严重。


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及用工风险防范,保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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